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莊璧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REUTER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卞志祥(PIEN, GHIH-HSIANG)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賴志豪律師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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