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6年度,112號
TPHV,106,勞上易,112,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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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莊璧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REUTER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卞志祥(PIEN, GHIH-HSIANG)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賴志豪律師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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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