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303號
TPHV,106,上,303,2018010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鄭合昇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上訴人 地利富達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儷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得心證之理由㈢關於「兩造就系爭服務報酬之分配比例應為兩造各取得50%,扣除後,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43萬3,8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就系爭服務報酬之分配比例應為兩造各取得50%,扣除執行業務所得稅及抵充已給付部分後,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32萬3,5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9頁事實及理由欄,五兩造爭執事項及本 院得心證之理由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1/1頁


參考資料
地利富達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