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8號上 訴 人 廖葉淑玉(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藝淳(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鴻杰(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浩閔(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被上訴人 程皇森(兼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清風(即程吳英妹承受訴訟人) 程淑芬(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惠卿(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姿(即程吳英妹承受訴訟人) 程惠裕(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秋(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蘭崎(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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