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898號
TPHV,105,重上,898,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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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廖葉淑玉(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藝淳(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鴻杰(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浩閔(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上訴人  程皇森(兼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清風(即程吳英妹承受訴訟人)
      程淑芬(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惠卿(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姿(即程吳英妹承受訴訟人)
      程惠裕(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秋(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蘭崎(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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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