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侯凰婷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隆義(原名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