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55號
附帶上訴人 安德雷(Andre AlbertNarodylo)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3,
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6萬2,236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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