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555號
TPHV,103,上,555,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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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即SANAKA SINGAPORE
      INC.)
法定代理人 安德雷(Andre AlbertNarodylo)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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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