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即SANAKA SINGAPORE
INC.)
法定代理人 安德雷(Andre AlbertNarodylo)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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