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曉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曉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曉蘋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 6019211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