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書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書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最高 法院以98台上96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8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4 66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