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6號
TPHM,107,聲,336,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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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彥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彥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7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 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9日法 授矯字第107015074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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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