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榆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17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榆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6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 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 4 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 911 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