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27號
TPHM,107,聲,327,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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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鐙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鐙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鐙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3 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 字第107015070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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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