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3號
TPHM,107,聲,153,201801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宏益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
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