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64號
TPHM,106,附民,264,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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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李威興
被   告 陳怡利
被   告 王恒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陳怡利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件致原告受 有損害。爰求為:㈠被告陳怡利王恆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8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怡利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陳怡利 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 ,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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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