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光智
選任辯護人 黃子恬律師
被 告 蔡思庭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黃建添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莊惟堯律師
被 告 楊正平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222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073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8934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