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791號
TPHM,106,聲,379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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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敬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敬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敬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 期應分別更正為「105年8月25日晚間6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 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5年5月3日上午10時5分許 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 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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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