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文隆
被 告 謝建邦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
字第270 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23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簡文隆、謝建邦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謝建邦與簡文隆分別居住在基隆市○○路000 號7 樓之1 及 5 樓之1 ,雙方為樓上、樓下之鄰居關係,前因灑水澆花及肢 體衝突紛爭,已有嫌隙,民國105 年3 月11日上午8 時55分許 ,謝建邦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回住家地下1 樓停車場,停妥車輛 後,手持雨傘助行,擬搭乘電梯上樓返家,而簡文隆隨身攜帶 手機、打開錄音開關,亦到達該地下停車場,2 人見面後,簡 文隆即朝謝建邦走去,攔阻謝建邦,2 人因而發生口角,均萌 生傷害之犯意,謝建邦持手中之雨傘刺向簡文隆,簡文隆以徒 手抓謝建邦之左手,2 人雙雙受傷,其中謝建邦受有左手背抓 傷(1 公分、1.5 公分、2.5 公分、3 公分,4 道傷口),簡 文隆受有多處性挫傷(右肩膀、右腕部、右手第3 指伴有指甲 受損)。
二、案經謝建邦、簡文隆分別提出告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謝建邦、上訴人即被告簡文隆坦承於前揭時間,在住家 地下1 樓停車場相遇,並於本案發生前曾有糾紛,然2 人均否 認有何傷害對方之犯行。被告謝建邦辯稱:我並未持雨傘攻擊 簡文隆,簡文隆一再叫囂、拉扯,導致我遭簡文隆抓傷,我只 是一味退讓等語;被告簡文隆辯稱:我在數年前遭謝建邦砍殺 ,謝建邦並在樓上澆花、潑污水,騷擾我生活,當天2 人相遇 ,我與謝建邦發生口角,謝建邦趁走到監視器死角持雨傘攻擊 我,造成我受傷,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抓傷謝建邦,亦未以身體 、手肘擋住謝建邦去向等語。
二、認定被告謝建邦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謝建邦持手中雨傘刺傷簡文隆,業據證人即被告簡文隆於 偵查庭及原審證述明確,而被告簡文隆受有事實欄所載之傷情
,有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診斷證明書可以為證,原審106 年9 月5 日勘驗簡文隆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簡文隆多次陳稱:「阿 你拄我?」、「你剛剛拄我哪?」、「你拄我喔?你拄我喔? 你拄我喔?你喔,你用雨傘拄我喔。蛤。你用雨傘拄我。」一 再表示其遭謝建邦持雨傘頂撞,被告謝建邦未予反駁,另原審 以謝建邦持手中雨傘刺傷簡文隆,依故意傷害罪,判處謝建邦 新臺幣( 下同)5,000元罰金,謝建邦於本院具狀表示:「基隆 地方法院審判長對本案的來龍去脈判讀的非常有條有理,被告 十分敬佩和感謝……被告尊重基隆地方法院審判長的判決。」 ( 本院卷第33頁) ,並於106 年11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為相同 表示:「我對原審法官的判讀,非常佩服。」( 本院卷第43頁 反面) ,認同原審認定傷害之事實。是以,謝建邦確有持手中 雨傘刺傷簡文隆之情。
三、認定被告簡文隆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㈠謝建邦於警詢、偵查、原審均一再指證其於當天在住處地下 停車場,遭簡文隆攻擊,受有手背4 道抓傷之情,並提出三 軍總醫院基隆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㈡簡文隆於原審表示:我每次出門前,把手機放到包包裡面之 前,就會先按錄音,按完錄音之後,會在把拉鍊拉上,才走 出門,一直到我開車出去停車場,才會把錄音關掉等語( 原 審卷第58頁) ,是簡文隆案發當日係有備而來; 次觀案發地下停車場監視器畫面:
46分29秒:謝建邦以雨傘助行。
46分50秒:謝建邦行走至畫面左下方,並準備離開畫面。 46分52秒:謝建邦向後移動。
46分54秒:簡文隆自畫面左下方進入,並與謝建邦對話,謝 建邦同時後退。
46分55秒:謝建邦、簡文隆持續對話,謝建邦持起雨傘。 46分56秒:簡文隆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持續對 話,謝建邦後退一步,並以雨傘頭朝向簡文隆。 46分57秒:簡文隆繼續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持 續持續對話,謝建邦持續持雨傘底端朝向簡文隆 。
47分01秒:簡文隆繼續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持 續持續對話,簡文隆向前移動,謝建邦向後移動 ,謝建邦並持續持雨傘底端朝向簡文隆。
再依簡文隆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經原審勘驗結果,謝建邦數 次表示:「你現在不讓我過就對了。你不要給我妨礙自由喔 。」、「我要過,讓我過,你不要,你不要妨礙自由喔。」 、「你不讓我過,你妨礙自由喔。」
綜上,謝建邦停妥車輛後,拄著助行用之雨傘欲離開地下停 車場,在遭遇簡文隆後,作後退之舉,雙方對話之際,謝建 邦持助行用之雨傘朝向簡文隆作防禦之姿,並多次警告簡文 隆不要阻擋其去路,妨礙其自由,可知簡文隆有意阻擋謝建 邦去路,使謝建邦無法順利離開地下停車場。據此,足見簡 文隆當日對謝建邦有尋釁之舉,對謝建邦所為自不得主張正 當防衛。
㈢又依簡文隆提出之錄音檔案,自00分23秒起至07分00秒間, 主要係簡文隆與謝建邦爭吵對話內容,然自07分01秒後,前 後計45秒,除夾雜雙方些許對話外,轉以物品碰撞與拍擊之 聲響為主,可知當時雙方動作激烈。當時雙方實際動作為何 ,謝建邦表示:簡文隆當時抓傷我手等語,簡文隆於原審及 本院一再辯稱:當時遭受謝建邦持雨傘攻擊等語,因欠缺現 場錄影資料可資參證,本院認簡文隆先攜帶開啟錄音功能之 手機,再阻擋謝建邦,有意挑起紛爭,依通常情事,在謝建 邦以雨傘頂撞之時,簡文隆既挑釁在先,不可能任人宰割, 則謝建邦指述遭簡文隆出手抓傷手背,與常理相符,應可採 信。
㈣簡文隆雖辯稱:謝建邦並非案發當日即前往醫院就診,謝建 邦所受傷害與其無關等語。查簡文隆於105 年3 月11日案發 當日即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報案,並向 謝建邦提出刑事告訴,謝建邦於接獲警方通知後,於同年月 13日晚間9 時許,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前往安瀾橋派出所接 受員警詢問,陳稱其亦有遭簡文隆攻擊而受傷,並露出其手 背遭簡文隆抓傷之情,經員警當場勘查無訛,記明筆錄,並 當場拍攝謝建邦受傷照片存卷供參,可見謝建邦於105 年3 月13日警詢時,手背確實有4 道抓傷痕跡,倘謝建邦未遭簡 文隆傷害,於警詢當時,即難立即向員警表明其手上抓傷係 簡文隆所為。又簡文隆與謝建邦為居住於樓上、樓下之鄰居 關係,依照我國民情,遠親不如近鄰,鄰居發生摩擦,倘非 重大,本著「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以和為貴,未必即 會依循法律途徑、提出告訴,是以謝建邦於案發當時認其僅 受有小傷,未立即赴醫院求診,在警詢時知悉遭簡文隆提出 告訴後,再行前往醫院診治,並請求開立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與常情並無不符。簡文隆所辯謝建邦所受傷情係事後自己 假造,難以採信。
㈤雖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106 年12月11日院三 基隆字第1060001002號覆函,指出依就診當時照片,無法判 定為新傷或前3 日之舊傷( 本院卷第58頁) 。因謝建邦非知 名人士,本件又非受矚目之重大案件,看診醫師對單純之小
抓傷,不太可能特別留意,而傷勢除極為明顯、嚴重外,僅 透過照片觀察傷口情況,本有其極限,則醫院方面無法僅憑 留存照片判斷傷口之新舊情形,仍屬合理,前揭三軍總醫院 函件不能作為有利簡文隆之認定。
㈥謝建邦在雙方衝突之前,表示「我要過,讓我過」、或表示 「你不要妨礙自由」,對當時情境有相當之描述,但在遭簡 文隆捉住手時,卻未表示「你抓我」等類似用語,固為真實 ,然每一個人遇有緊急情況,處置各有不同,謝建邦在當時 緊急狀況下,僅思考如何掙脫,未口出「你抓我」話語,不 足為奇。簡文隆據此指謝建邦未遭其抓傷乙節,尚不足取。 ㈦綜上,簡文隆傷害謝建邦之犯行,足資認定。四、論罪之說明
核被告謝建邦、簡文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 通傷害罪。
五、原判決之評斷
原審以被告謝建邦、簡文隆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分別論以普通傷害罪,並審酌被告2 人為高中畢業,素行 良好,雙方傷情輕微,不思理性和平解決,率以暴力傷害彼此 ,被告謝建邦現已年逾70歲,對於刑罰之承受能力自不若年富 力強之人,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謝建邦傷人部分,處罰金 5,000 元,就被告簡文隆傷人部分,處拘役5 日,並分別諭知 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於 法洵無違誤,所量處之刑,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六、檢察官上訴之評斷
檢察官以被告2 人矢口否認犯行,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 之職權裁量事項,而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則應就判決整體觀 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為評斷。苟其量刑已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 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 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被告2 人僅因 細故致長期失和,並引起本件衝突,雖被告2 人於原審未能和 解,耗費司法資源,然謝建邦於本院表示其肯定原判決之見解 ,並表示不再爭辯,與第一審態度有別,有悔改之意,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之後,雙方復成立和解,相互寬宥對方,放棄一切 民事賠償請求權,檢察官上訴請求加重刑罰之事由,業已不存 在,本院認原審既以被告2 人責任為基礎,衡酌刑法第57條所 定之各款事由,分別處罰金5,000 元及拘役5 日,其量刑裁量 權之行使,既未違反比例原則,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難 認有何不當。檢察官之上訴,應予駁回。
七、被告簡文隆上訴之評斷
被告簡文隆上訴,否認犯罪,表示謝建邦所受之傷害,係其事 後自行造成,本院認定簡文隆有傷害犯行,前已詳為說明,並 指駁簡文隆之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2 人前無犯罪紀錄,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雙方在 本院辯論終結之後,達成和解,互不追究對方責任,並表示給 予對方緩刑之機會,本院審酌雙方為樓上樓下鄰居關係,搬遷 不易,時常見面,為使其等日後和睦相處,營造良好居住環境 ,不宜以刑罰加身,經本次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提起上訴、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地下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內容):┌───┬───────────────────────────┐
│ 時間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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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8│謝建邦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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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9│謝建邦以雨傘助行。 │
├───┼───────────────────────────┤
│ 46:31│謝建邦走向畫面下方。 │
├───┼───────────────────────────┤
│ 46:50│謝建邦行走至畫面左下方,並準備離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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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2│謝建邦向後移動。 │
├───┼───────────────────────────┤
│ 46:54│簡文隆自畫面左下方進入,並與謝建邦對話,謝建邦同時後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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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5│謝建邦、簡文隆對話中,謝建邦持起雨傘。 │
├───┼───────────────────────────┤
│ 46:56│簡文隆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對話中,謝建邦後退│
│ │一步,並以雨傘頭部朝向簡文隆。 │
├───┼───────────────────────────┤
│ 46:57│簡文隆繼續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持續對話中,謝│
│ │建邦持續持雨傘底端朝向簡文隆。 │
├───┼───────────────────────────┤
│ 47:01│簡文隆繼續以手指著謝建邦,謝建邦、簡文隆持續對話中,簡│
│ │文隆向前移動,謝建邦向後移動,謝建邦並持續持雨傘底端朝│
│ │向簡文隆。 │
├───┼───────────────────────────┤
│ 47:06│簡文隆持續對謝建邦講話,謝建邦轉身朝畫面下方,並準備以│
│ │雨傘助行。 │
├───┼───────────────────────────┤
│ 47:08│謝建邦走向下方,簡文隆以手指著謝建邦,繼續朝謝建邦說話│
│ │。 │
├───┼───────────────────────────┤
│ 47:09│謝建邦準備自下方離開畫面,簡文隆持續對謝建邦講話。 │
├───┼───────────────────────────┤
│ 47:10│簡文隆準備離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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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被告簡文隆提供案發當時錄音之勘驗譯文):┌────┬──────────────────────────┐
│檔案時間│內容 │
├────┼──────────────────────────┤
│00分02秒│磨擦聲、快門聲、金屬撞擊聲、物品相互撞擊聲、拉鍊聲、│
│ │物品相互撞擊磨擦聲。 │
├────┼──────────────────────────┤
│00分23秒│簡文隆:你拿刀殺我、你拿刀殺我,你要給我錢喔。蛤。你│
│ │ 拿刀殺我,你要給我錢喔。齁。你拿雨傘,要拄我│
│ │ 喔? │
│ │謝建邦:你不要在那邊對我...(聽不清楚)。 │
│ │簡文隆:...(聽不懂)。你拿刀殺我。...(聽不懂)。 │
├────┼──────────────────────────┤
│00分40秒│簡文隆:...(聽不懂)。...要怎樣。蛤。 │
│ │謝建邦:你,每次都不要跟你...(聽不懂)。 │
│ │簡文隆:你說我怕你,你拿刀殺我,...(聽不懂)。 │
├────┼──────────────────────────┤
│00分57秒│謝建邦:每次在那,無緣無故在那...。 │
│ │簡文隆:無緣無故,噴在我樓上是要怎樣。無緣無故。 │
├────┼──────────────────────────┤
│01分08秒│簡文隆:什麼叫無緣無故,你拿刀刜斷我二條手筋ㄟ。...(│
│ │ 聽不懂),垃圾人。 │
├────┼──────────────────────────┤
│01分15秒│簡文隆:有本事,來去城隍爺面前立誓,你若拿刀殺我,你│
│ │ 這垃圾人全家死光光,敢還不敢。...(聽不懂)。 │
├────┼──────────────────────────┤
│01分24秒│物品磨擦聲。 │
│ │謝建邦:...(聽不懂)。 │
│ │簡文隆:...(聽不懂),你說這是啥意思?阿?(物品磨擦聲│
│ │ )你說這是啥意思? │
│ │謝建邦:...(聽不懂)。 │
│ │簡文隆:你說這是啥意思?你說這是啥意思?你是要把我打│
│ │ 嗎? │
│ │謝建邦:...(聽不懂)。 │
│ │簡文隆:...(聽不懂),你把刜到的,你拿刀殺我ㄟ。 │
│ │謝建邦:你為啥不再去告? │
│ │簡文隆:再去告,我為啥不敢告,蛤,你拿刀殺我ㄟ,蛤,│
│ │ 你給我刜掉兩條手筋ㄟ,你給我賠償,你要還我公│
│ │ 道,...(聽不懂),你給我殺。 │
│ │謝建邦:你是叫我賠償。 │
├────┼──────────────────────────┤
│02分03秒│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聽不懂)。你要讓我打嗎?蛤,你要打我? │
│ │謝建邦:你不要想我70多歲好欺負。 │
│ │簡文隆:我怎樣欺負你?我好欺負還是你好欺負? │
│ │謝建邦:你讓我過。 │
│ │簡文隆:...(聽不懂),你殺我...(聽不懂)看怎樣。 │
│ │謝建邦:我要回去。 │
│ │簡文隆:你在比啥,...(聽不懂)看怎樣。蛤?蛤? │
│ │謝建邦:你讓我過。 │
│ │簡文隆:我沒有讓你過?我沒有讓你過嗎?你給我拄ㄟ,你│
│ │ 又要殺我嗎?你說。你現在說。你又要殺我。 │
├────┼──────────────────────────┤
│02分44秒│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當警察怎樣。當警察了不起喔。蛤。...(聽不懂) │
│ │ 。 │
│ │謝建邦:我是沒有要...(聽不懂)。 │
│ │簡文隆:你要做啥?你要做啥?...(聽不懂)。你要打我嗎 │
│ │ (手機鈴響及振動聲)? │
│ │謝建邦:你不要動手就好,你如果動手那是有可能的。 │
│ │簡文隆:有可能,不然來呀,有可能,是又要拿刀殺我阿。│
├────┼──────────────────────────┤
│03分05秒│謝建邦:你怎不再去告。 │
│ │簡文隆:蛤,再去告,你怎不告。...(聽不懂)...公道啦。│
├────┼──────────────────────────┤
│03分15秒│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聽不懂)...公道...(聽不懂)。 │
│ │謝建邦:什麼公道? │
│ │簡文隆:什麼公道?你現在刜斷我兩條手筋,什麼公道。 │
├────┼──────────────────────────┤
│03分26秒│謝建邦:你現在不讓我過就對了。 │
│ │簡文隆:什麼公道。 │
│ │謝建邦:你不要給我妨礙自由喔。 │
│ │簡文隆:妨礙自由。啊你拿刀殺我ㄟ。刑事哩。 │
│ │謝建邦:誰叫你要和解。你怎不再告。你又要去。 │
│ │簡文隆:和解。和解你又不承認,和解。 │
├────┼──────────────────────────┤
│03分45秒│謝建邦:你自己就是沒自信,就怕,怕你再告不一定有利,│
│ │ 所以你才會和解。 │
│ │簡文隆:怕你警察喔,怕啥? │
│ │謝建邦:怕警察?你怕警察要做啥?你。 │
│ │簡文隆:沒報案,你沒有對我做啥? │
├────┼──────────────────────────┤
│04分02秒│物品磨擦聲。 │
│ │謝建邦:我要過,讓我過,你不要,你不要妨礙自由喔。 │
│ │簡文隆:妨礙自由,你拿刀殺我ㄟ。...(聽不懂)。 │
├────┼──────────────────────────┤
│04分12秒│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要怎樣?蛤。要怎樣? │
│ │謝建邦:你不要常常覺得我年紀大好欺負,要報警喔。 │
│ │簡文隆:...(聽不懂)...報案那沒效喔。 │
├────┼──────────────────────────┤
│04分34秒│物品磨擦聲。 │
├────┼──────────────────────────┤
│04分38秒│謝建邦:你不讓我過,你妨礙自由喔。 │
│ │物品磨擦聲。 │
│ │謝建邦:你拿...(聽不懂)給我看,...你腦袋有壞掉你知不│
│ │ 知道。 │
│ │簡文隆:壞掉,你說壞掉,(現場有聲響),你說腦袋壞掉啥│
│ │ 意思?你說我腦袋話掉啥意思?你說我腦袋壞掉啥│
│ │ 意思?你說我腦袋壞掉啥意思? │
│ │謝建邦:你不要整天說殺你。 │
│ │簡文隆:你是真的殺我呀。你真的是拿...(聽不懂)殺我呀 │
│ │ 。確確實實的呀。...(聽不懂)你家死人。你敢去 │
│ │ 立誓否?你敢去城隍爺面前立誓否?你說謊,你家│
│ │ 死光光,謝建邦。 │
├────┼──────────────────────────┤
│05分19秒│謝建邦:你如果是自己給玻璃跌倒呢? │
│ │簡文隆:我家死人死光光。怎樣,怎樣,怎樣,你拿刀要殺│
│ │ 我ㄟ,敢不敢,你敢不敢,全家去蓋印立誓,敢不│
│ │ 敢。 │
│ │謝建邦:這樣你家。 │
│ │簡文隆:你家死人。 │
│ │謝建邦:你家會被你咒到...(聽不懂)。 │
│ │簡文隆:你家會死人。 │
├────┼──────────────────────────┤
│05分36秒│簡文隆:敢否?來去城隍爺前立誓。 │
│ │謝建邦:你自己跌倒,讓刀割到,你都不知道。 │
│ │簡文隆:你拿刀刜我的。你還、你還、你還...(聽不懂)。 │
│ │ 玻璃啥的,你說我玻璃插到。蛤。 │
├────┼──────────────────────────┤
│05分52秒│謝建邦:好,你這樣沒必要。別再。 │
│ │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別再,是怎樣別再。 │
│ │謝建邦:不要再像這樣,每天在哪邊想東想西這樣。 │
│ │簡文隆:想東想西,我在討公道,哪想東想西了? │
│ │謝建邦:討公道,你可以去法院呀。 │
│ │簡文隆:法院,法院你家開的嗎?法院。你說啥阿?蛤啦。│
│ │ 蛤,你這樣夠力喔。 │
│ │謝建邦:我不是夠力,我是跟你講道理,你知不知。 │
│ │簡文隆:講道理?你拿刀殺我,你要怎樣算? │
├────┼──────────────────────────┤
│06分20秒│謝建邦:你怎不叫法官給你一個公理? │
│ │簡文隆:...(聽不懂)...怎樣叫法官給我一個公理,你把錄│
│ │ 影帶給洗掉了。不然,我是不會去調嗎? │
├────┼──────────────────────────┤
│06分31秒│謝建邦:你怎不去告? │
│ │簡文隆:你是、你是要讓我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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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38秒│謝建邦:好了,隨便你,不要在那邊...(聽不懂)。對你身 │
│ │ 體不好。 │
│ │簡文隆:是你不好還是我不好? │
│ │謝建邦:是我不好,大家都不好,你也不好,我也不好。 │
│ │簡文隆:阿不然你現在要怎樣算?你刜斷我二條手筋怎樣算│
│ │ ?你給我刜斷開38天。 │
│ │謝建邦:是你自己踩到玻璃跌倒。 │
│ │簡文隆:說謊,你家死人。來去城隍爺前立誓敢不敢?敢不│
│ │ 敢? │
│ │物品磨擦聲。 │
├────┼──────────────────────────┤
│07分01秒│簡文隆:阿你說啥?阿你拄我? │
│ │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你剛剛拄我哪? │
│ │物品磨擦聲。 │
│ │簡文隆:你啥意思? │
│ │物品磨擦聲。 │
├────┼──────────────────────────┤
│07分06秒│簡文隆:你拄我喔?你拄我喔?你拄我喔?你喔,你用雨傘│
│ │ 拄我喔。蛤。你用雨傘拄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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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分14秒│疑似拍擊聲。 │
│ │物品撞擊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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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分18秒│簡文隆:幹林老師哩。 │
│ │物品磨擦、撞擊聲。 │
│ │簡文隆:你用雨傘撞我。 │
│ │物品磨擦、撞擊聲。 │
│ │金屬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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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分29秒│物品磨擦、撞擊聲。 │
├────┼──────────────────────────┤
│07分30秒│物品磨擦聲。 │
│ │拉鍊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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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分35秒│謝建邦:你真可憐。 │
│ │拉鍊聲。 │
│ │簡文隆:你說啥小。 │
├────┼──────────────────────────┤
│07分40秒│拉鍊聲。物品磨擦聲。 │
├────┼──────────────────────────┤
│07分46秒│手機按鍵聲。 │
│ │物品磨擦聲。 │
│ │拉鍊聲。 │
│ │手機按鍵聲、物品磨擦聲、拉鍊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