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號
ULDV,107,補,4,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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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謝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55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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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