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號
ULDV,107,補,3,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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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賴水利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欣穎、李文玲即日昇房屋仲介社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0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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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