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賴水利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欣穎、李文玲即日昇房屋仲介社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0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