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號
ULDV,107,補,1,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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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起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據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於法自有未合。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649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經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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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