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柳國模
關 係 人 胡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胡忠義為被繼承人柳順正(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 鄰○○00號、於106 年4 月21日發現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柳順正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柳順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柳順正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 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 順位繼承人,為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需要,是否仍有應繼承 之人不明,且其親屬亦未於1 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 管理人,為期合法順利處分遺產,以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 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亦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參以本件未有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且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乃選任胡 忠義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