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金財(歿)
許盈禺即許淑珠(兼周金財之繼承人,歿)
許庚申(即許盈禺即許淑珠之繼承人,歿)
許廖月桃(即許盈禺即許淑珠、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英美(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有諒(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忠慶(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
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
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①885,611 元②4,588 元,及均自民國
98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5% ②4.52% 計算
之利息,暨均自98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
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
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
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如對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
繼承人許廖月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
、許有諒、許忠慶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限度內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許廖月
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
忠慶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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