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號
ULDV,107,司促,54,20180126,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金財(歿)
      許盈禺即許淑珠(兼周金財之繼承人,歿)
      許庚申(即許盈禺即許淑珠之繼承人,歿)
      許廖月桃(即許盈禺即許淑珠、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英美(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有諒(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許忠慶(即許庚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
  人許廖月桃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
  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①885,611 元②4,588 元,及均自民國
  98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5% ②4.52% 計算
  之利息,暨均自98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
  人許廖月桃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
  有諒、許忠慶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
  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如對債務人周金財(歿)之繼承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
  繼承人許廖月桃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
  、許有諒許忠慶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限度內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許盈禺即許淑珠(歿)之繼承人許廖月
  桃及許庚申(歿)之繼承人許廖月桃、許英美、許有諒、許
  忠慶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