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玉錦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勤
債 務 人 廖勝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35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
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除請求
債務人給付29,935元外,尚請求自106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
證明文件觀之,並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為何。債權人雖於同年1 月23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釋明本件
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利息之
部分,自應駁回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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