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6年度,16號
ULDV,106,消債全,16,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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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蕭素微
代 理 人 陳柏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以裁定為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其次,關於更生 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同條例第15條)。又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假扣 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通知其於3 日內補繳,並補正委任 狀,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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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