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鄭林紡
非訟代理人 鄭耀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發(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
○○村○○00號)於106 年10月7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