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9號
ULDV,106,司拍,99,2018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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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雅芳
相 對 人 王冬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 年3 月7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0 年3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 0 元,詎清償期日屆至未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2,500,000 元,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他項權利變更/ 移轉契約 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10月13日雲院忠非信決106 年度司 拍字第9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6 年10月 20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於同年10月23日具狀陳稱兩造間 並無債權債務之關係,而本人原與第三人林月嬌間之債務, 已清償完畢。爰狀請本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聲請等 語。然依相對人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應由相對人另尋 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 ,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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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 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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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褒忠鄉 │王厝 │ │364 │107 │全部 │ │
│0│ │ │ │ │ │ │ │ │
│1│ │ │ │ │ │ │ │ │
├─┼───┼────┼───┼───┼────────┼────────┼───────┼───────────────┤
│0│雲林縣│褒忠鄉 │王厝 │ │368 │76 │全部 │ │
│0│ │ │ │ │ │ │ │ │
│2│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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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