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27號
ULDV,106,司拍,127,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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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劉靜宜
相 對 人 沈國勇(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木河(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長河(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運河(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玟安(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柳枝(即沈松之繼承人)
      沈益枝(即沈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沈松於民國88年1 月25日向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清償期 為88年4 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 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嗣該抵押權由聲請人繼承並 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全戶手抄戶籍 謄本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6 年12月12日雲院忠家悅 決106 家聲字第2614號函、繼承系統表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 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 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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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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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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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莿桐鄉 │莿桐 │ │555-6 │328 │全部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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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 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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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