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18號
ULDV,106,司拍,118,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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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楷文
相 對 人 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文
相 對 人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臺抗 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耐隆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原有新臺幣(下同)19,480,000元之債權,並經相對 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以附表之動產 設定最高限額19,480,000元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而 相對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20號 強制執行後,現尚欠聲請人7,282,216 元。而如附表所示之 動產現由相對人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中,爰提 出經濟部97年10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730413140 號、97年10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0414430 號函、債權讓與契約書、經 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 書、增補契約書、本院99年2 月10日雲院恭98司執癸字第34 20號函等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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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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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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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攪拌機 │台 │1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
│1 │ │ │ │ │1 噸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永復 │
│ │ │ │ │ │廠牌: │
│ │ │ │ │ │永復 │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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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攪拌機 │台 │2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
│2 │ │ │ │ │5 噸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永復 │
│ │ │ │ │ │廠牌: │
│ │ │ │ │ │永復 │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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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冰水主機 │台 │ │雲林縣○○市○○○路000號 │規格及型式:│
│3 │ │ │ │ │475 噸 │
│ │ │ │ │ │製造廠商: │
│ │ │ │ │ │開利 │
│ │ │ │ │ │廠牌: │
│ │ │ │ │ │開利 │
│ │ │ │ │ │出廠年月日:│
│ │ │ │ │ │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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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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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