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張沅哲
張晏玲
張晏珊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劉源富
高坤金
林炳聰
訴訟代理人 林炳禎
被 告 劉庚政
張榮和
訴訟代理人 古招冬
被 告 張麗靜
訴訟代理人 蔡登賀
被 告 高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