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1號
ULDV,105,訴,521,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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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張沅哲 
      張晏玲 
      張晏珊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劉源富 
      高坤金 
      林炳聰 
訴訟代理人 林炳禎 
被   告 劉庚政 
      張榮和 
訴訟代理人 古招冬 
被   告 張麗靜 
訴訟代理人 蔡登賀 
被   告 高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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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