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龔宏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29 號之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57,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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