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文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文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3 年3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 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 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