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3號
ULDM,107,聲,53,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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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坤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因受刑人業 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 字第1070150287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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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