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吳桂雲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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