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文賢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文等27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志文、徐姍平、徐郁芳、廖錦郎、廖文欽、廖國雄、
廖文雄、廖苡均、徐雲秀(被告明細表編號9 )、黃徐詩玲
、郭貴英、徐榮斌、徐榮政、徐秀珍、王玥灃、徐榮欽、徐
榮華、徐木春、徐蕙芬、徐雲生、徐雲秀(被告明細表編號
21)、徐雲亮、陳貞旺、陳建閔、陳建迪、陳怡君、徐梅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徐梅妹之人別資料及確認被告明細表中編號9 、21之徐
雲秀是否為同一人。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
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四、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
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
,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