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號
MLDV,107,補,47,2018011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文賢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文等27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志文徐姍平徐郁芳廖錦郎廖文欽、廖國雄、
  廖文雄、廖苡均徐雲秀(被告明細表編號9 )、黃徐詩玲
  、郭貴英徐榮斌徐榮政徐秀珍王玥灃徐榮欽、徐
  榮華、徐木春徐蕙芬徐雲生徐雲秀(被告明細表編號
  21)、徐雲亮陳貞旺陳建閔陳建迪、陳怡君、徐梅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徐梅妹之人別資料及確認被告明細表中編號9 、21之徐
  雲秀是否為同一人。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
  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四、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
  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
  ,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