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張順發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育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三義鄉聖王段1173、1362、988 、991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