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號
MLDV,107,補,25,201801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廖少宏
      簡有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琬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