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謝福華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補償及賠償之金額各為多少)。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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