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建簡字,107年度,2號
MLDV,107,苗建簡,2,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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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聖峰即祥鼎企業社
被   告 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 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 正(民國106年9月6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 暨假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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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冠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