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九號
原 告 億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
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