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梁譯中
債 務 人 張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