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4號
MLDV,107,司促,464,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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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梁譯中
債 務 人 張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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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