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9號
MLDV,107,司促,419,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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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周榮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周榮妹於民國92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0,492 元
      (含本金46,474元、利息134,018 元) 及其中46,474
     元自民國106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1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周榮妹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474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周榮妹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46474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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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