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何東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東儒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366371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 30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38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
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何東儒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610007181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7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37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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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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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東儒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0253│1780243663│01月 03日 │ │ │
│ │元 │71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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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何東儒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982元│6706100071│01月 03日 │ │ │
│ │ │81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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