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9號
MLDV,107,司促,329,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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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彭旋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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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