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5號
MLDV,89,重訴,105,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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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朝欣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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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