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3號
MLDV,107,司促,243,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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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邱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龍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龍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票 款,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以觀,支票之發 票人皆為汎妃爾實業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其上; 債務人陳秀龍部分,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其於支票上緊鄰公司印鑑蓋章,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 公司簽發支票,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 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汎妃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秀龍給付公司簽發之票據,顯屬請求錯誤,亦未盡釋明其請 求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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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妃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