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基昌於民國93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2,731 元(
含本金47 ,000 元、利息125,731 元) 及其中47,000
元自民國106 年12月2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
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
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
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22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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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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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基昌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7000 │ │月28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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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基昌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47000 │ │月28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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