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右原告與被告立可林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伍萬壹仟肆
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