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7號
MLDV,89,訴,327,20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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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右原告與被告立可林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伍萬壹仟肆
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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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可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