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
臺幣150 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
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3年10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20515 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17032 元為自民國9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
93年1 0 月25日止之消費款,2283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永光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03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3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永光 │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17032 │ │月26日起 │ │15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