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號
MLDV,107,司促,126,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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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
    臺幣150 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
    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3年10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20515 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17032 元為自民國9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
    93年1 0 月25日止之消費款,2283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永光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03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3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永光  │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17032 │     │月26日起  │      │15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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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