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鍾茹媞即鍾華如
賴加芫即賴鳳昭
一、債務人賴加芫即賴鳳昭、鍾茹媞即鍾華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鍾茹媞即鍾華如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賴加芫即賴鳳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2,
706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
款通知書為證。
(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6 年
07月01日起至民國106 年12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
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6
年12月28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 詎債務人鍾茹媞即鍾華如自106 年07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103,04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賴加芫即賴鳳昭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
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加芫即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3046│鳳昭、鍾茹│7月01日起 │2月27日止 │一五 │
│ │元 │媞即鍾華如├──────┼──────┼───────┤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加芫即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046│鳳昭、鍾茹│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媞即鍾華如│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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