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2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2日就任為華源公司之 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1號備查在案。茲因華源公 司與頭份市公所之訴訟(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尚未 終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106 年11月22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7 年5 月22日止。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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