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30號
MLDV,106,訴,530,201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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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志
被   告 林欽能
被   告 林秀蓮
被   告 林佑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欽宏
被   告 林欽賢
被   告 林玉英(歿)
被   告 林玉泉(歿)
被   告 林武雄
被   告 林勝男
被   告 林寶珠
被   告 林雪娥
被   告 林欽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 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 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95 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 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 號 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代位分割債務人即被告林欽能所繼承之遺產,則其 自應以遺產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然 其中繼承人即被告林玉英已於民國94年2 月28日死亡,有除 戶謄本在卷可佐。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2日通知原告應於文 到後15日內補正林玉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該通知已於 同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起訴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其訴顯無理由,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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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